□李先生與上海易軒地產簽訂的房產買賣居間協議 /晨報記者 肖允 實習生 衛藎成
  近日,有賣房打算的李先生在中介方上海易軒地產的見證下,與買方達成了初步意向,簽訂了房地產居間協議,並收到了買家的3萬元定金。不料買家反悔,買賣合同最終沒有成立。然而,居間協議上規定,即使合同不成立,中介方仍要收取總房款的1%,或定金的50%作為居間費用,於是房產中介向李先生索要1.5萬元的居間費,並拒絕歸還房產證。
  對此,律師指出,該居間協議中的格式條款明顯偏向中介方,有霸王條款之嫌。而易軒地產中山店經理沈俊傑則表示,已明確告知併在協議上註明,既然當事人簽字了,就不能算是霸王條款。目前,李先生已打算向普陀區法院起訴。
  當事人:
  交易未成也要收居間費
  李先生欲出售一套房產。 2月底,買方委托上海易軒地產作為居間方,三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的居間協議,李先生收到了買方的3萬元定金。在居間協議上,三方均已簽字,約定李先生的房產以180餘萬元的價格向買方出售,同時李先生也將房產證循例交由中介保管。
  然而事有湊巧,3月初,李先生被買方告知,因自身原因無法履行該合同。雙方協商後達成協議,買賣合同取消,買方因違約,原先支付的3萬元定金作為違約金補償給了李先生。當李先生向中介申請取回房產證時卻被告知,需要根據原先的居間協議,先行支付相應的居間費用,不然無法拿回房產證。
  記者在該居間協議上看到,協議規定,若買賣合同最後未成立,甲方(李先生)應同意將該定金的50%支付給中介,作為在本次居間活動中相關的交通、通訊、出勤費用。同時該協議還規定,如雙方中的一方未能履行或合意解除該協議,違約方或合意解除雙方應向中介支付相關費用,數額為總房款的1%。
  李先生告訴記者,自己本來並未料到買家會違約,所以居間協議也沒細看便草草簽字。“中介公司居間沒有成功,也要收取居間費,這有些不合理吧。”
  易軒地產回應:
  1.5萬元是居間活動費用
  按照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昨日下午,易軒地產中山店內,區域負責人沈俊傑表示,根據協議條款,買方須支付1.5萬元的居間費用,用以支付中介在居間活動中相關的交通、通訊、出勤費用等。“也可以支付數額為總房款的1%的金額,即1.8萬多元。”
  居間不成還要收取居間費用,這不是霸王條款嗎?記者追問。“我們已明確告知併在協議上註明,既然當事人簽字了,就不能算霸王條款。”沈俊傑說。記者隨即表示,交易沒有成功,收費也只應收取中介在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而1.5萬元的數目遠遠超過中介在居間過程中的交通、通訊等必要費用。“李先生收取了買方的定金3萬元,我們中介收取定金的一半,為什麼不合理?做人不能太貪心。”沈俊傑說。
  [律師觀點]
  合同條款違反了公平原則
  上海精誠海眾律師事務所張旭輝律師認為,在此案例中,中介公司利用購房者不熟悉法律,設定瞭如下的格式條款:因可歸責於買受方的原因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簽訂,或簽訂後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違約金並支付中介公司相當於沒收違約金金額的50%作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內進行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的補償。
  “該條款表達的意思是中介公司無論居間是否成功,均可取得相應報酬,這顯然違反了公平原則,加重了買賣雙方的責任,排除了守約方根據買賣合同收取違約金的權利,侵害了守約方的合法權利,有‘霸王條款’的嫌疑。 ”張旭輝表示,居間不成,作為中介公司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此案中中介意圖收取的費用金額遠遠超過“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這一範疇。
  徐匯區工商局市場科劉科長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在實際操作中,關於中介收取“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這一概念往往模糊。 “工商部門在收到消費者確切投訴後,會對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若中介收取的費用明顯過高,會責令其予以退回。 ”同時他表示,消費者據此可以向消保委反映情況,也可以自行提起訴訟。
  (原標題:交易未成,中介扣產證索居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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